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車璐煬 黃修民)購買了權利瑕疵的車輛被他人拖走,已經依照合同取得賠償后,是否還能向他人主張侵權責任。近期,衡陽市南岳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拖車引發的侵權糾紛案件。
基本案情
2023年11月18日,A向當地派出所報警:稱其購買的灰色奔馳車被B拖走。民警在了解A不是該車輛所有權人后,告知其可自行前往法院進行民事訴訟解決。2025年4月23日,A向南岳法院起訴,要求B賠償其車輛滅失損失160 000元。案件受理后,承辦人調查發現,2024年6月11日,A已在另一法院起訴該抵押車的出賣方陳某、王某及拖車人B,要求解除合同并返還購車款160 000元及資金占用利息。后A申請撤回對B的起訴,經該縣法院調解,A與二被告達成調解協議:二被告付清A經濟損失30 887元,A不再向二被告主張其他權利。
法院判決
案件在審理過程中,B辯稱拖車系受原車主的委托,按照委托人指示履行拖車義務,且已盡到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,不存在過錯,不構成侵權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,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,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;對妨害占有的行為,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;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,占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。B的拖車行為侵犯了A的占有權利,構成侵權,但原告A在明確知道案涉車輛不能辦理過戶手續取得完整所有權,有存在遺失或被案涉車輛所有權人取回風險的情況下,仍然以明顯低于案涉車輛市場價簽訂《車輛債權轉讓協議》,存在一定過錯,原告自身亦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,法院綜合原、被告雙方的過錯、綜合原告A對車輛四年多的占有時間、車輛的車況、車輛的貶值等方面的因素及原告A通過在其他法院調解的民事案件中得到的經濟損失30 887元足以填平其損失。故對其再次起訴請求賠償案涉車輛滅失損失160 000元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,遂判決駁回A訴訟請求。該判決現已生效。
法官說法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,調整民事關系,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,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,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。原告A購買權利瑕疵車輛的行為不符合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對市場的正常交易行為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。同時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規定,侵害他人財產的,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。即侵權相關法律的立法目的在于填補受害人所受的損害,讓侵權行為造成的負面影響得到平復,但被侵權人也不能因為一次侵權行為獲得的賠償超出其損失范圍。法官在此也提醒,買賣車輛須通過正當合法途徑,莫貪圖小便宜,“賠了夫人又折兵”。
責編:王汝福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